作為一個政策要有政策的效果,但是這個政策效果是完全沒有的,我舉個例子,像這個政策在 2018 年公告有效的話,就可以阻止悲劇再度發生的話,為何去年 10 月 11 日,大家記憶猶新的話,應該可以記得起來,有好幾台車子在南澳神秘沙灘被長浪捲,然後變成廢鐵在沙灘上,直升機還飛到神秘沙灘去援救,大家有沒有記得?也就是說,縣政府做的應該不是禁止水域遊憩活動,而是有長浪預報發生的時候,我們是不應該要管沙灘人員及車輛的進出,這樣才可以有效維護民眾的生命安全、財產安全,但是沙灘車的遊客被捲到海裡面逆斃之後,反而進到水域遊憩活動,沒有對證下藥,因此這個政策並沒有發生實際的政策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