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問題是在整個轉換準則還有一個例外的規定,整個性侵害、性騷擾、暴力毆打以及被鑑定為人口販運的被害人時,例外可以轉換工作類別,我只是分享我一個個案,這個移工本身為了能夠快速轉換到廠工,所以直接指控被看護者有性騷擾的情況,所以我去反思這樣的狀況之下這個規定的合理性在哪裡?各位可以理性思考為何只有這四種類別可以作工作類別的轉換呢?你有沒有想過這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