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私法、規費法需要分開沒錯,我同意要走私法才能推得動。

從草案文字來說,有許多授權規範,包括甲類由行政院訂定,乙類給權責機關訂定。

私法才能有授權條款,規費法是不能這樣用的。

內政部是二級機關,如果所屬機關是否收費的標準,如果有必要收費,可以比照規費法的收費標準,

在沒有標準之前,先參考現有的「收費標準」來訂定,準用現有的費用。

這樣是不會有競合關係,而且實務上是可行的。

我個人也很贊成法務部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