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釋憲承認原住民有狩獵文化權,但是狩獵文化權不等於有狩獵權。我們要尊重狩獵文化沒有錯,但是釋憲說了,狩獵文化要跟其他的法益,例如保育的價值來衡平考量。因此這個會議本身的前提是有問題的,或者應該調整。也就是我們根本不應該進入細部的、有關國家公園開放原民狩獵應該如何管理的制度來討論。更不應該以林務局的試辦計畫為參考基準來討論,那是兩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