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現行的國家公園法第 13 條是規範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狩獵動物、捕捉魚類、採集花木,也就是 61 年到現在將近 50 年來執法依據版本,目前國家公園區域內都是依此執行。為了要與時俱進,所以我們也參採各方多元觀點,在原基法修正以後,為了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權利,我們在修正草案第 23 條有納入修正,主要是「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自用,經許可後得從事下列非營利的事項」,包含在一般管制區獵捕野生動物,或者是除了生態保護區以外的區域採集植物或者是菌類,相關這些許可程序與自主管理的原則,會另訂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