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政府和人民關係的轉銜期,政府還沒有完全喪失有意義功能的這一段時間裡,我們要去證明真的可以自己慢慢把議程設定的權利下放,甚至「下放」這兩個字也不用,而是「用誠信代替威信,跟公民社會溝通」。唯有這樣子,才不會變成發生任何事的時候,政府應該要來罰或者要通過什麼行政法律來處理這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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