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有此環境,如何看待我們活躍的公民團體?尤其國際處境也困難,公民團體在這樣的過程中,如果有充分、自由發揮環境,確實過去對公民團體、社會團體,透過人團法的限制之許可制,包括裡面提到的「台灣法學會」,那也是當時內政部,不讓「台灣法學會」設立,因為沒有標「中華民國」或「中華」,如果要標「臺灣」是不行的,像這樣的例子可以顯現出過去對於市民社會團體是採取比較限制的,社會的立法也把許可制都拿掉,現在這個法案即將送入立法院,未來要往這一個方向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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