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到1996年的時候,比較多人用的全球資訊網,當時美國政府就突然間通過了一個以保護兒童為名的法案,說任何有傷風俗這一些網站登在上面,而且沒有去查可能是18歲以下的人不能來看,若沒有擋在門外的話,管這一個網站的人要負刑責,不只是罰款而已。我當時第一次感受到網路並不是政府黑手伸不到的地方,偶爾搞不清楚狀況的朋友們是會一下子就撈過界,事實上是制定一個在網路上比起真實世界還要嚴厲的制裁方法,我記得當時是199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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