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委、各位與會的夥伴大家早安,關於平台上所提的這個案子,以下簡要作說明,首先關於「提點子」的部分,提到要廢除發展觀光條例第 36、60 條的部分,第 36 條主要是有上位的法規律定相關水域遊憩的管理機關,他們可以針對在水域範圍之類可以進行的水域的種類活動、時間等等的上位母法法源,第 60 條是針對觸犯相關的限制規定時,我們可能有一些罰責的律定,因為是一個比較上位的揭示,所以我們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裡面,明確在第 5 條、第 6 條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 36 條,我們就有相關進一步讓各水域遊憩的主管機關可以更明確地做相關限制的公告,還有可能有一些種類怎麼樣在水域遊憩活動的範圍內開放讓民眾進行,這是第一點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