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包括哪些需要法規修訂、哪一些是目前行政就可以裁量的,就收歛成三個主要的爭點及目前具體可行的方針及方向,還有未來能夠做的事,包含得公開測試結果這一件事,是否需要修正管理規則,或者是對於資訊公開法做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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