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 63 之 1 條也是可以用在行政契約來達成,這個是在買賣前先架上召回與回收服務之義務,以交通部權責範圍比經濟部更高的標準,業界一體適用公平交易的概念,這樣就是與買賣無關,也建議交通部在與消費者相關的重要法案修正上,也能廣邀車主團體參與傾聽民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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