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建議是回歸公路法,由交通部制定車輛品質安全與召回服務的雙務定型化契約,也與經濟部的買賣契約作為區隔,其效果類似衛福部與特約診所簽約的特約,它是一個公法契約,並不是私法契約。委託代理商為進口代價執行公法上的召回與回收義務,車輛要在臺灣上市,就得跟交通部簽執行召回與回收義務的行政特約,為避免私權糾紛而影響公路安全,在多少條件下應回收該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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