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2的部分,有關於各承諾事項的權責機關後續再召開工作分組及相關會議的時候,應該邀請推動小組的民間委員參與,並由委員可以視議題來推薦人員與會,這個部分國發會在今年6月已經函請各機關依照這個會議結論來辦理。後續推動上的話,國發會在今年8月強化數位隱私與個資保障的研商會議,科技部在今年7月的資料集平台使用者研討會都有邀請推動小組跟民間委員來與會,本項我們建議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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