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上我稍微說明,涉及到個資法的部分請法協中心再補充,技術上以組改來講,原則上業務的承接機關是誰,就是那個機關要處理,所以到時文件的期中檢討或是委員會議對這個部分有所變更調整的話,就是透過這樣的機制,像業務轉銜到新的部會,機關名稱就會改變,因此這部分技術上是可行的,至於個資法的處理,我們請法協中心參事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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