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這邊想要提問的,如果這個案子選上,後續要走協作會議的時候,我們想要協作會議範圍這張提案表的第二大項,四個選項我們要找不同的部會,甚至找民眾來討論大家覺得哪一個方式營運比較好?還是這四個選項,其實法務部有比較偏好的案子?比如比較喜歡第一個,由第一個開始往下走向,來討論後面創意行銷或者是實際上作為的時候,有哪一些創意或是公開透明的親近性等等,這個部分不曉得法務部是不是可以給我們一些初步的回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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