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是創新的部分,因為我們有了這些數位的東西時,好比像從傳統路邊招計程車,變成用APP叫車,好比像之前去餐廳吃飯或者是外帶,現在按個鍵就會外送等等,這些新興的東西,跟我們既有的法律,常常會出現一些競合,因為法律在寫的時候,還沒有想到這些,其實這個是我2015年的時候在這個地方就已經開始的一套數位經濟法規調適的方式,像現在Uber已經是合法的繼承車、已經是Q taxi,其他像Line taxi都是用調整過,像多方利害關係人協作討論後的創新模式,所以創新這裡的重點是有一個新的模式發生時,是不是有個沙盒,可以先實驗一下,看看有哪一些是好的,哪一些是公益、哪一些是公害,根本不應該讓他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