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謝。我們在中央也有請內政部來作研究案,研究怎麼樣運用專法的方式或者是其他法制修改,可能合作社修法的可能性,在立法院明訂在什麼樣的情況之下,不能因為合作社不是公司型態或者是不是什麼別的型態,在頒訂鼓勵勞動就業等等的方向,就明訂不能不小心排除掉合作社,所以這個因為會蓋過其他的法律,是其他法律的特別法,所以是立院三讀通過,因為地方政府不小心把合作社漏掉,嚴格來講並沒有違法,所以要說不能漏掉必須要有專門的法律來做這個事情,也希望到年底這個研究案如果真的有推出具體的修法草案時,各位在合作社界,也可以促請立法委員通過這樣的新專法或者是修法,我覺得這個才比較正本清源,不然問地方政府,他們會說沒有違法,但是大家感覺到被忽略,確實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