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看到第二個附件,這個就是你們勞動合作社可能要開立的文件,而這個文件就是每一次在提供這個勞務案的時候,可能合作社要蓋一個統一發票專用章,告訴這個收到服務的人說,「本社為幾月幾日第幾號函核准成立的勞合社⋯⋯」剛剛那個令的規定開立本收據,這樣你的會計師未來在跟國稅局報帳的時候,就運用這個收據,國稅局就會把你的這筆社員的服務歸類到代收轉付,並不歸類到薪資那類裡面,這個是會議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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