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今天討論這一個議題,根本上來講,我們常常將勞工比公務人員、公務人員比勞工,但是在機制上來講是不同的設計,身份的屬性也不同,對於國家所賦予的與國家權利義務關係,不論是用協會或者是工會,最重要的是實質保障,既然身份屬性不同,在爭取權益設計機制上來講,是不是也要跟勞工工會有一些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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