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是因應今年不設置co-organizer,所以要有一些誘因,因此方案一的部分是這些團隊邀請他們來參加一週的交流活動,所以可能是參加決選的那段時間,所以大概是一週。方案二的部分是參加頒獎典禮,所以是兩個或者是三個。經費的部分會再依據我們的預算調整,我們會付他們在臺灣檢疫這段時間的支出,可能要再請示一下政委,是要參加一週的交流活動,或者是參加頒獎典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