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分成三大部分:第一,民眾檢舉的項目是以安全秩序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之違規行為為主,第二個是限制民眾限制的舉發條件,第三個是授權警察對輕微違規的民眾檢舉,可以不予舉發。我們也會持續針對民眾檢舉制度的相關項目來滾動檢討範圍,這部分目前還在做條文的審視及意見蒐集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