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輿論的內容,大部分可以歸納成五點,也就是交通違規人力不足與執法不利,目前明訂檢舉項目無法有效改善的臺灣交通亂像,目前的交通罰責的效果不彰,證明駕駛人不在車內規範,以及檢舉項目增加警力耗損,如果限制了一些項目,可能警察必須要到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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