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國政主要的點是概念上是目前給地方政府的,但是提案人有一個主張是因為你授權,所以也可以把這個權力收回來,也就是從寬解釋,也就是還可以進入附議人,是不是要調整或怎麼調整是可以討論,因為實務上當我們在中央機關,還是有督導權限時,大家說推給地方,中央都不做,這樣也有點講不過去,所以並不是完全不能改,而是改的時候可以怎麼用明確的字樣來進行,我覺得有具體的建議比較好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