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保訓會在去年10月5日將獎懲的部分改為行政處分,我們也已經通函了,也就是在懲處之前要踐行所謂的法定程序,盡可能給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還要給他準備期間,本部警政署已經把相關的案例同函給警察機關參考,以上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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