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員警有像機關來申請調查有利的證據,機關認為沒有調查的必要,得不為調查,但是要將理由告訴當事人,如果是依據剛剛提到的概括條款,也就是其他違反法令的事實作為懲處依據的話,要敘明事實及理由,這個理由的部分是包含如所違反的規定、條款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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