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在的社會創新組織登錄裡面,是每年要揭露公益報告等等,但是確實現在是有個困難,也就是要點的這個層級,所以是沒有辦法有罰責,唯一的罰責就是把你從平台上下架,然後列入公開的下架事由,很像有點道德譴責的味道,當然這個在臺灣也有一點用,道德譴責其實有的時候比罰錢還要有用,也就是杯葛誰、誰倒的情況,但是畢竟這並不是非常法制化的方法,所以如果有興趣的話,有個叫做「vTaiwan」的平台,方老師也有在上面分享對於社會創新的這些事業、法制化的想像,一旦你是法律層級,你給他法位格,也就是不分合作社型態,或者是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型態,或者是你剛剛講的公司型態等等,大家都要遵守一樣的遊戲規則,並不是你是公司就可以主張還是要照顧無動力移民,也就是順便做社會創新的事情,但是如果明年不賺錢就不做等等的情況,如果是在這樣子的法律體系之下,不但可以有罰責,也可以因為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所以就可以蓋過本來公司法等等的事情,所以如果對這個有興趣的話,歡迎關注,如果有法律層級的話,你擔心的這個問題,很大一部分是可以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