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案是完全沒有實質買賣狀況下,廠商直接把空白或填載未購買商品發票交給老師,而通常大學教授應該不會自己做核銷程序,他們會請助理處理,這案子都是學生核銷。另外這案子其實有很多研究計畫,由於上次會議定下近三年之搜尋範圍,表格內框了五個部分都是落在這個時間內的。除了不實核銷,第二案還有研究計畫請研究助理的補助費用問題,就是實際上老師沒有請,讓學生掛名去申領費用,學生領到之後再跟老師拆帳,不實核銷扣掉應付稅捐後,老師再跟廠商約定拆帳比率。由於第二案目前尚在審理中,而起訴書並沒有特別針對機關或研究計劃做對照區分,故無法辨別每個研究計畫的補助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