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來想要提的建議是,警察人員之調查、懲處,以本行政中立原則,不受案情因素影響,這個是很重要的,其實在辦理懲處案件注意事項第20條,其實已經有這種規定,有這種規定之後那怎麼辦?其實警察機關是很無奈、無辜的,不願意做這種事,但是如何防止這些壓力,其實如果政委辦公室要幫警察的忙,要處理這個事情,是從這裡開始,行政調查程序是一回事,是不是有更高層次的規範當中可以規範進去,以上建議,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