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來想要提的建議是,警察人員之調查、懲處,以本行政中立原則,不受案情因素影響,這個是很重要的,其實在辦理懲處案件注意事項第20條,其實已經有這種規定,有這種規定之後那怎麼辦?其實警察機關是很無奈、無辜的,不願意做這種事,但是如何防止這些壓力,其實如果政委辦公室要幫警察的忙,要處理這個事情,是從這裡開始,行政調查程序是一回事,是不是有更高層次的規範當中可以規範進去,以上建議,謝謝。
剛剛後面一輪討論是滿重要的,督察人員的素養,像有積極面跟消極面,其實有很大的問題,警察懲處的時候都是在壓力下提出的,但是這種壓力可能是政治的壓力,這個壓力是來自於檢調或者是他機關,造成其他機關不周延而影響當事人的權利,這個不能不重視。
沒有壓力。
真的確有其事的時候,如何發動這件事?由誰來發動?如何進行對這個事情的調查及處理,我先提供這幾個意見,給大家參考,謝謝。
從消極面來看的話,其實我也滿同意在某些除了行政主管自己本身的權責,也就是追究相關人調查員的違失責任,主管自己發動的話之外,你們那個部分我是同意的,相關的行政規則當中,要求如果有調查人員,沒有注意到這個的話,這我們後面要如何追究?也就是訓示要下去,是有提醒作用的。
像你們看到保訓會的字眼,很喜歡用「率斷」,意思是沒有仔細調查,這個是很好的案例,我們動不動就喜歡用影響警譽、情節重大,其實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是很容易引起爭議的,事實認定未明的,其實科長有說明了,但是很多事實認定未明,因此重新查核,這個案例都其實是應該未督察班,來調查人員訓練過程中的養成就有應該要的這種素養我覺得這個從積極面來看。
督察人員的行政調查能力在督察班的時候,如何來強化它?這個非常重要,督察班馬上要辦了,這個概念是非常重要的,你們可以建議,像在您提的意見,我覺得從正面的、積極角度來看、調查人員如果可以在他們非常強調的有利、不利部分,在現在特別是強調不利的部分。在案例當中,如何在課程當中告訴這些督察人員,像哪一些案件曾經被保訓會打臉,因為沒有注意調查。
像行政院的政委辦公室,或者是我們今天開會的討論,如何在課程當中強化督察人員的素養,像剛剛主席一直強調正本清源,我毋寧認為這個才是比較重要的。
其他的部分,我覺得要強化這個部分,像討論到法規之前,我覺得今天督察室有人在比較好。
如果是這樣的話,我覺得有幾個方向是可以思考的,像仁豪提到考績會功能的部分,我會覺得說實在的,那個是東西組織文化的概念,其實我們現在做了這件事是在衝擊組織文化,很難看得到行政院政委辦公室到警政署來開會,這個警政署來講也是組織文化的衝擊,而這個衝擊帶來一些團體進來,這個部分其實足以讓警政署注提醒這個東西是什麼,這個東西象徵性的意義是有的。
題目應該定位「如何強化這些調查人員的行政調查素養,來保障警察涉案人員的權益?」這樣定位應該很清楚,剛剛洪老師的解釋也有跟大家的說明,再加上前面的行政機關,有組這些委員會的組織,也就是協助首長,讓他有效率、符合民主的原則、保障人權的概念。
討論到這邊有一些東西要釐清,行政機關的本質,首長是高度屬人主義的,所以會有剛剛講的情況,有些又是屬於文警察化,像幹部的素養,像高用權來壓制,這個種況是有的。今天這個場合討論這個題目太大了,並不是今天這個題目,今天這個題目應該定位在……我覺得是調查人員,而不是首長,首長有權沒有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