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屬於法令停職事由,如因羈押導致機關無法還原事實即無從懲處。實務上停職對於當事人而言屬於相當不利的處分,所以當事人如已遭羈押停職,是否能有懲處的必要是有討論空間的。但各機關的考量及判斷不一,如仍要懲處,部分囿於獎懲的授權範圍,本署也不宜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