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更模糊的嗎?公務人員行政調查的義務其實更廣,我剛剛講的那個是民事訴訟法的概念,如果套到公務員會更遠,還是會有審酌的空間,那個當然是後面,但是至少可以事先請求調查,而且是直接提出請求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