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點,有關於調查未詳盡的部分,我必須再聲明一次,我所謂講訴訟明確化,還有剛剛沒有討論到書狀交換的這件事,為何會建議提出書狀交換?就像剛剛警政署這邊講的,針對行政調查不完全要去作處分是個很曖昧的問題,調查不完全是什麼東西?其實存在模糊性,不如就反過來,就像我講的,前置的書狀交換程序中就可以說前面沒有查清楚,請你去查,甚至對方提,已經在事先提出請求了,你還沒有查,我們可以說確實是調查不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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