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5號解釋起碼讓這個爭議至司法終審救、最後濟的機會,但是第785號並沒有談到對懲處並申辯、只有給懲陳述見,都沒有問到,將來是程序上都比照完全擴大免職的程序來辦理,這是各機關,因為我在保訓會兼任委員,我們也知道有公務員被記過,而沒有被通知陳述意見,但是保訓會也認為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如果機關沒有做,也不見得這個懲處處分就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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