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仁豪好像有不同的看法,基本上業務單位講的是應該對的,我們現在的平時考核有分成記大過、記過、免職、停職,這些重大的懲處是不同的、不太一樣的程序,以平時考核、記過申誡的這些懲處而言,考績委員會扮演的角色是初核,然後在長官有複核有意見的時候,長官可以加重註見來變更,但是在這之前按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5項——這因為不是只有警察——而是所有的公務員都是用這樣的程序,施行細則第13條第5項,以考績委員會有即便不同的看法,而機關長官如果還是不同意,「得加註意見後得變更之」,所以最後的權力是在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