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剛剛警政署在這份簡報第11、12頁有列舉這個案例,其實本來是想要表達,現在懲處事由,有時寫得不夠明確,他們會通函請機各關寫獎懲事由更以後要明確,但是仁豪的意思是說警政署的「更明確」,對他來講還不夠,是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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