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要給予被懲處的人多少的事實,你到底要不要給他有利的申辯地位?這才是真正的問題;反過來說,警政署為何要這樣做?我講難聽一點,各機關這樣的做法就是將被處分人陷於不利的地位,你不提供資訊,我就沒有辦法申辯,我的抗辯機會就會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