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案例三的方法,這種比較明確寫法的時候,才有申訴、申辯的真正機會,但是警政署所提供的建議,根本就阻斷第一次的救濟機會,這跟本會過去協助過幾個個案,狀況都一樣,我們拿到再申訴回覆的時候,那那本應該是申訴書的程度而已,第一次的救濟就已經被你們截斷了,第二次救濟就直接上保訓會,為何需要再申訴制度?我們會想說為何不乾脆去直接保訓會就好了?如果第一次的回應是長這樣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