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另強調保訓會109年10月5日函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改認懲處為行政處分,所以當事人對懲處如有不服,應循「復審」程序提起救濟。另依警察機關辦理獎懲案件注意事項第42點第2項規定,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依保訓會104年7月20日函意旨,儘可能給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並預留其適當的準備期間。以上是本署目前規劃的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