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案例二:(1)案情:於109年2月2日駕車撞擊民宅,經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是0.5mg/l,案經以涉嫌犯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並經媒體報導員警知法犯法。(2)懲處事由說明:本案例不宜僅以當事人涉嫌犯公共危險罪作為懲處事由,因為其無法從懲令得知是什麼行為觸犯了公共危險罪,而建議於懲令載明其於某年某月某日駕車肇事、酒精濃度多少,違反駕車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