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議一:(1)內容:於辦理獎懲案件注意事項中,增訂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規定。(2)說明:因保訓會109年10月5日函改認懲處為行政處分,依警察機關辦理獎懲案件注意事項第45點第2項規定,除非有行政程序法第103條所定如事實在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等情形,不然應依同法第102條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因此本署現行已定有作成懲處,必要時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規定,另配合保訓會109年10月5日函改認懲處為行政處分,所以本署通函各機關時將再強調上述規定,提醒各機關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