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提議三,對於涉及刑案之當事人,如未就其有利或不利之事證妥予調查即逕予懲處,應訂定罰則予相關違失人員懲處。本署說明:依警察機關辦理獎懲案件注意事項規定,審議懲處案件應善盡調查責任,如未依規定辦理,即可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所訂「其他違反法令之事項」予以懲處。另本署規劃通函各警察機關重申應善盡行政調查責任等規定,未來通函亦可作為懲處的依據,因為警政署既已明文重申相關規定但警察機關卻又違反,即可依規定查究違失人員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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