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機關如未依規定善盡行政調查責任,致原懲處經當事人提起救濟而撤銷,視情節追究相關違失人員行政責任,並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有關「視情節」追究違失人員行政責任部分,因為實務上懲處案件被撤銷的原因很多,可能是當事人不信任調查、不願意向機關陳述意見而只願意向保訓會說明等,並非懲處案件被撤銷機關就一定有違失,所以要「視情節」追究違失責任;列入年終考績參考的部分,本署規劃在辦理年終考績作業時,請各機關將被保訓會撤銷的懲處案件,提報說明資料到本署,以分析案件為何會被撤銷,並作為機關首長考績、機關考績比例之參考;另有關為何要「副知直轄市政府警察局」部分,因各直轄市警察局之考績不屬於內政部權責,而屬各該直轄市政府業管,所以尊重其權責,但考量懲處案件被撤銷對機關形象還是會有傷害,所以仍副知直轄市警察局供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