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通函各警察機關,由機關視情節懲處違失人員,因調查程序未完備導致懲處案件被撤銷,原因可能是當事人不信任調查人員而無意願配合調查、表達遭誤解……等各種因素,所以由機關視情節考量是否懲處,並列入年終考績參考。又列入年終考績參考部分,由縣市警察局及署屬機關、學校於辦理年終考績作業時,將年度內經提起救濟而撤銷的懲處案件,做成說明分析資料以釐清被撤銷的原因,除了可作為機關評定所屬同仁考績的參據資料外,並送警政署作為統籌年終考績作業時的參考。另因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的考績主管機關是各該市政府,所以副知直轄市政府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