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實說,提案人要處理的都不是個案,他想處理的是通案。因為個案老實說,很多個案在現行制度上得到還不錯的結果。比如說除了剛剛那個例子之外,因為超商在商言商,他跟他的上游一定有一些契約,或是權利義務關係,如果超商因為這樣的權利義務關係收到很多客訴,那他下年度的約,會不會有一些相對的契約修正?這說不定是消費者關心的。例如某某公司一直被申訴、一直捲入消費糾紛甚至是詐騙等等,超商還想要賺他的錢嗎?還想要跟這樣的人訂約嗎?消費者在協作會議當天很可能會問這個問題。所以,至少我們在會前準備的時候,可以讓超商理解到,消費者對他社會責任的期待是很多的。又如果消費者願意扛更多的責任,做更多的舉證時。超商這一端到底能不能夠再多一點點什麼樣的措施,讓消費者更安心?老實說,今天的議題一開始就針對超商做處理,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現在詐騙金流最主要的兩個管道,一個就是貨運業者的貨到付款,這個部分我們在上一次的協作會議,跟交通部以及各大貨運業者都有一個初步的處理跟方向,所以這一塊做的比較完整。那氛圍就會轉到,如果我是想要詐騙的壞人,我就開始把金流轉到超商店到店的貨到付款。如果開完協作會議,提案人回去在粉絲團說,你看貨運業者跟超商的不同,貨運業者並不是買賣雙方,只是交易的中介,那為什麼貨運業者願意幫消費者做到這個程度,但是超商卻不願意?這肯定是網友很容易質疑的點,所以我覺得這個在後續的討論都可以繼續留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