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從我的角度來看,google是一個治理者。它並不是從屬於加州,也不是從屬於美國,而是自己從屬於一個治權,只是我們是作用法,他們是演算法,但是它自成一個治權,但是它還沒有自己發生貨幣,不像有一陣子臉書發行貨幣,所以還未必有主權,但是它是有治權的,所以從我的角度來看,我們要做臺灣的google,這個字在我腦裡會產生範疇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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