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問題在檢察界引起很大的討論,檢察總長還召集大家討論,後來做出了要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的初步意見,認為是授權公務員,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也引起一陣嘩然,詳細過程我就不再講了,經過社會上很長一段時間的醞釀跟學界討論,後來影響最高法院的見解,後來改為不是授權公務員、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來處罰,這個是在法律層面,因為當時的事件解決了一部分的問題,也就是教授在犯這樣行為的時候,或許可以避開嚴刑峻法的貪污治罪條例來規範,但是是不是因此這些教授不會掉到制度的陷阱裡面去呢?恐怕未必,他們還是會陷入到所謂的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詐欺等等的這些犯罪裡面,雖然不是所謂的貪污治罪條例了,但是還是會到這裡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