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目前的潮流,組織法要先調整好,再考慮修作用法,不論是英國、歐盟都是,歐盟前兩年才要做social enterprise 的認定,像英國本身公司法規定公司就可以做非營利,例如人擔保公司,德國本身可以做非營利的有限公司,所以這個部分是臺灣公司法制上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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