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梳理清楚。還可以排除一些現有法規的障礙,像之前一直想要處理公司法的治理,也可以在社會創新,也就是針對這個組織處理他,像公司法以前對於注意義務跟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還是需要釐清的,是可以放在這邊,這也是跟劉連煜老師、賴英照老師、朱德芳老師討論過,他們也是覺得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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