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交通工具,請各位記住,獨木舟也好,SUP也好,遊艇也好,輪船也好,他們都是交通工具,所以政府在設計這塊的時候,請從這個部分去思考,而不單純是當作遊憩,就像街上,你看過哪台腳踏車,不可以從臺灣頭到臺灣尾,或者是汽車才可以?政府單位有沒有這個思維?如果這個思維都沒有,如何處理民眾的心態?你們應該制定的是,我如何在這樣的規則裡面,讓大船跟小船可以安心在同一個海域中行駛,或直接回答漁業署的問題,也就是漁民的生計是要照顧,也就是非常需要照顧,但是不可能把這塊地方都挖給你吧!你們去捕魚,這個漁船都給你們跑就好了,其他的人呢?這個是漁業署去思考的方向,就是如何讓這些載具的交通規則能夠訂定好,這個是國外既有的規則,說句實在話,臺灣根本不用太多的東西,可以取經跟借鏡,也就是把這個圈子給你、那個圈子給你,一塊大餅就切,用這樣的切割法,這個是一個交通載具應該有的規劃法嗎?如果連基本的觀念都弄錯了,我們談半天,有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