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討論的是,他們的主張是e-sport應該算是sport——即使不是一種體育——所以我們問的是,因為這邊講的是運動的各項,就是運動產業的內容跟範圍,我們是否有可能按照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把圍棋跟橋牌納進去的例子去認定是一種休閒,或者是一種教育服務,或者一種反正不是體育,但是是運動的東西?當然國光獎章是體育獎章,自動不適用這個,我相信大家都不會有問題;就是在適法性上跟你們向利益關係人解釋上會不會有很大的挑戰?如果有很具體的大挑戰我們要想辦法。